一、投诉来访人是指需要投诉律师事务所或执业律师的相关来访人员。应按照“属地管理”原则,逐级投诉,依法投诉,不要越级投诉和一信多投。 二、同一投诉事由,集体来访投诉时,应推选出代表,最多不超过3人。 三、投诉应客观公正、实事求是。对借投诉故意捏造事实,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,干扰律师协会正常工作的,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。 四、来访人应写清真实姓名,提供详细地址或电话,以便律师协会联系和反馈处理情况。 五、来访人应据实告知律师协会被投诉人的名称或者姓名、违规事实的具体情况,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。 六、在投诉过程中,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,自觉维护来访接待秩序,不得损害国家、社会、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,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,听从工作人员指挥。 七、律师协会受理投诉后,来访人应按工作人员的答复耐心等待处理结果。 各设区市律师协会投诉案件管辖范围: 《江西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程序规则(试行)》第三章第十二条市律师协会管辖下列案件: 会员涉嫌违规,可能受到训诫、警告、通报批评、公开谴责、中止会员权利处分的,但应由省律师协会管辖的除外。 江西省律师协会投诉案件管辖范围: 《江西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程序规则(试行)》第三章第十三条省律师协会管辖下列案件: (一)会员涉嫌违规,可能受到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; (二)涉嫌违规的会员是市律师协会会长、监事长、纪律(奖惩)工作委员会主任; (三)应由市律师协会管辖,但市律师协会有合理原因申请由省律师协会管辖,省律师协会同意的; (四)符合本规则规定的复核、复查案件; (五)省律师协会认为应由其直接管辖的其他案件。